
执行异议申请书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人:张三,女,汉族,1928年4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3号,联系电话:18611422247
申请执行人:李思,女,汉族,1978年2月3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荣丰花园8号楼
被执行人:王武,男,汉族,1975年3月3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益西桥
执行依据:(2018)京0105民初33338号
执行案号:(2020)京0105执11458号
请求事项:
中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济山庄8号院房屋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执行人李思与被执行人王武等人之间的(2020)京0105执11458号案件中,贵法院将北京市海淀区人济山庄8号院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抵债给了异议人李思。2020年10月8日,贵院在涉案房屋门前贴出公告,要强制腾空房屋。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武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异议人所有和使用。2015年,异议人出资350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并进行装修又花费了340多万元。由于本人没有北京市购房资格,是以涉案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异议人一家在北京除了涉案房屋外,无其他居住用房,该房屋是我们一家在北京的唯一住房。
因涉案房屋实际是异议人所有,且异议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异议人提出异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