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王光旺,男,197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10108XXXXXX1655,住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80号,联系电话:1370000000。
被执行人:刘美财,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10105XXXXXX0056,住江西省鹰潭市南望长安村16号,联系电话:1330000000。
执行依据:(2019)京0101民初20720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事项: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0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700000原本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2.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26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19)0101民初2072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贰佰肆拾万元(24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6000和公告费260元。
然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判决书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字盖章)
2020年4月22日